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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樟明与宋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樟明,宋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374号原告:黄樟明,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宋樟青,男,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樟明与被告宋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交纳,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樟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