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樟明与宋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樟明,宋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374号原告:黄樟明,男,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宋樟青,男,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樟明与被告宋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交纳,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樟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