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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游祖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祖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60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游祖勲,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沙县。委托代理人:张映红,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游祖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游祖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首先,游祖勲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分包方、转包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分包或转包协议,但存在口头约定,一审法院不应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优势证据规则或高度盖然性标准来认定游祖勲与发包方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次,游祖勲提交的证据目录八《付款证明》可以证明游祖勲与本案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本院审理过程中,游祖勲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游祖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祖勲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玲(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