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执恢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真与冯磊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真,冯磊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恢2296号申请执行人蒋真男,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冯磊鑫,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蒋真男与冯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的(2009)宜民一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冯磊鑫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真男归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如果冯磊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冯磊鑫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真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冯磊鑫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冯磊鑫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开户、房产、车辆登记,其名下的工行张渚支行、中行张渚支行、宜兴农商行张渚支行的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但其账户内未发现存款。本院多次上门寻找被执行人冯磊鑫,均未找到,另据执行人冯磊鑫住所地地村委及所在小区邻居反映,被执行人冯磊鑫只是登记的住址在无锡市崇安区园田煤矿职工宿舍(张渚镇),但都不认识冯磊鑫且并不知道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磊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蒋真男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卜嘉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