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小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偏广锋,郑小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229号自诉人偏广锋,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李素娟,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址同上。被告人郑小叶,女,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偏广锋以被告人郑小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将执行款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偏广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党 莉审 判 员 李 宇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