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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伟与吉林市亨利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吉林市亨利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亨利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亨利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劳务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亨利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亨利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吉林市亨利德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全光根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宸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