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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廖庆连与保靖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连,保靖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行初96号原告廖庆连,女,汉族,1946年1月10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委托代理人廖小萍,女,苗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系原告侄女。委托代理人徐滨,保靖县酉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靖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志慧,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卫华,保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家禄,保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庆连诉被告保靖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廖庆连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庆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庆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庆连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军审 判 员  田玉莲人民陪审员  汪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贻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