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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德军与张风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军,张风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405号原告:王德军,男,194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风刚,男,1961年农历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军与被告张风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军负担。审 判 长  耿学辉审 判 员  冷明明人民陪审员  孙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泽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