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姜宇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宇,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181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宇,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李超,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姜宇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超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