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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文平申请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法定代表人:曲志东,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凌杨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3973.3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哲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382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法定代表人:曲志东,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凌杨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3973.3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尹国斌执行员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哲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侵权责任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评议地点:执行局419室执行长:尹国斌执行员:高凤彬、刘洋书记员:刘哲评议记录如下:执行长:尹国斌今天我们就申请执行人刘文平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四官营子镇水泉沟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有关事宜评议,首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执行员:刘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请二位发表意见。执行长:尹国斌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执行员:高凤彬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评议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16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