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好邻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奥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信力工贸有限公司,李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076225708F。法定代表人李晓渊。被执行人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177690-5。法定代表人李伟权。被执行人浙江好邻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05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8504-0。法定代表人李伟权。被执行人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713390-1。法定代表人姚薛康。被执行人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仙洞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788490-5。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被执行人武义奥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06729-0。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被执行人永康市信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组织机构代码:72587587-5。法定代表人李可仁。被执行人李伟权,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好邻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奥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信力工贸有限公司、李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165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于2016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好邻居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好邻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锐凯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奥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信力工贸有限公司、李伟权支付执行款645798.0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0575.0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