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7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2151苏州市望亭中心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尤亚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望亭中心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尤亚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151号原告:苏州市望亭中心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中心大道新镇区。法定代表人:陈晓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皋荣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林,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尤亚飞,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苏州市望亭中心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亚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望亭中心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望亭中心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望亭中心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苏州市望亭中心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