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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邵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信,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隽雍,被告人邵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邵信饮酒后驾驶鄂M×××××小型面包车途经G15沈海高速1573KM+200M处时,与黄某驾驶的浙B×××××/浙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邵信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邵信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9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邵信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邵信已赔偿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图片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查获经过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信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XX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