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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熙臣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熙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96号罪犯赵熙臣,曾用名赵德胜,男,1967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于1984年1月17日被山东省文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威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熙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赵熙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熙臣2014年4月16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熙臣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熙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熙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