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8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腾某与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腾某,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872号之二原告:,郭腾某。被告:郭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腾某诉被告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腾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郭某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豫1726民初1872号之一保全裁定,现该保全裁定已生效。申请人郭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投有保险且被告缴纳保证金,能够保证判决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某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兴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