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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挺进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挺进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21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挺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五里牌村,组织机构代码:14815874-4。法定代表人黄进。被执行人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7955172-1。法定代表人林尖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挺进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00000元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挺进轴承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