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科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赵虹璋、赵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科建商贸有限公司,赵虹璋,赵虹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232号申请人:成都科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段志鑫,总经理。被申请人:赵虹璋,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赵虹成,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成都科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虹璋、赵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赵虹璋财产183742.66元。担保人卿光彬以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虹璋的财产183742.66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景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