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民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3.上诉人王殆茂等21人与被航速人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民委员会、王天元等9人、原审原告XXX、吴胜余、张相海、王占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贻茂,钟金明,须苏东,朱振香,钟立明,王禹,孙忠香,王加存,王庆利,张素文,王贻武,朱玉琴,吴勇,刘天彪,郭锡存,王宝贵,王庆丰,王庆亮,张相森,须长法,钟春满,XXX,吴胜余,张相海,王占元,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民委员会,王天元,王宝元,孙玉成,刘天库,刘天忠,朱林茂,郭锡昌,王庆贺,李维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贻茂,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金明,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须苏东,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振香,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立明,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告):王禹,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香,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加存,男,汉族,1939年5月27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利,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文,女,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贻武,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琴,女,汉族,1941年8月1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勇,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彪,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锡存,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贵,男,汉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丰,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亮,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相森,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须长法,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人(原审原告):钟春满,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二十一名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王贻茂、钟金明、须苏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恩来,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乔猛,该镇司法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元,男,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元,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成,男,汉族,1945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库,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忠,男,汉族,1936年7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林茂,男,汉族,1948年10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锡昌,男,汉族,1947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贺,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维俭,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九名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刘天库。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原审原告:吴胜余,男,汉族,1958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原审原告:张相海,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组***号。原审原告:王占元,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址: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上诉人王贻茂等21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王石镇金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王天元等9人,原审原告XXX、原审原告吴胜余、原审原告张相海,原审原告王占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贻茂等21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爱军审 判 员  顾书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全名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