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崇光、王爱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光,王爱民,王永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崇光,男,生于1947年4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爱民,男,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凤,女,生于1965年7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崇光与王爱民借款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爱民银行存款人民币3977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兆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