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4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戴以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戴以件,赵晓红,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均启,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1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层、18-22屋。负责人胡健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叶青(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戴以件,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大一村。法定代表人戴以件。被执行人天台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大三村。法定代表人戴均启。被执行人戴均启,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陈晓燕,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戴以件、赵晓红、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均启、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5656.2元、执行费人民币10657元,合计人民币836313.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戴以件、赵晓红、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均启、陈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要求戴以件、赵晓红、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均启、陈晓燕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戴以件、赵晓红、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均启、陈晓燕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戴以件、赵晓红、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均启、陈晓燕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淘宝及证券等相应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戴以件、赵晓红、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均启、陈晓燕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