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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文强、王登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文强,王登英,杜万府,刘艳华,郑雪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660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银行懂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建,男,该银行职工。被告:杜文强,男,1990年4月26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登英,女,1989年12月3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杜万府,男,1987年10月28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刘艳华,女,1967年11月9日生,住新沂市。被告:郑雪婷,女,1986年10月16日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文强、王登英、杜万府、刘艳华、郑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计1427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闻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