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林,男,汉族,1993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7日转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林泽中,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茸、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夏林及其辩护人林泽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夏林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164号咿呀呀KTV102包房内,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并从包房厮打至大厅后,夏林用拳脚殴打王某,致王某双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左手软组织创,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7日将被告人夏林抓获。现被告人夏林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钱某、崔某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林如实供述犯罪,并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穆森然人民陪审员  刁正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