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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江林与被执行人胡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林,胡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江林,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胡靖,男,1978年7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江林与被执行人胡靖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该调解书确认:被告胡靖欠原告杨江林借款40000元和利息5000元,定于2016年1月25日之前给付10000元,2016年8月31日之前给付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剩余的1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475元。本案件申请执行人杨江林对被执行人胡靖申请执行15000元,被执行人胡靖已履行10000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胡靖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靖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杨江林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