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福建旺得福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福建旺得福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8562385933。代表人:白炳捷,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美玉,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庄端成,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福建旺得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世纪大道广海新景城2#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843449268。法定代表人:梁军华,负责人。被申请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501房之自编15B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6158804N。法定代表人:熊韶辉,负责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总价值22034258.8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5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旺得福能源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34258.87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庄亦兵审判员 刘锦仁审判员 吕玲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