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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傅政旺与曾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政旺,曾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234号原告:傅政旺,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嵘,女,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XXX号。负责人:苏岳勤。原告傅政旺诉被告曾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姜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