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兴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兴龙,李贝贝,赵海钧,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130号申请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抱犊崮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永波,经理。被执行人赵兴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贝贝,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海钧,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宋楠,女,汉族,居民。申请人兰陵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赵兴龙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翼审判员 付文明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