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与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861号之一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5605T。法定代表人:蔡仙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孙连、黄鹤荣,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616。法定代表人:陈有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郑少泽,福建英合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由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锦芳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秀招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