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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佳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佳辉,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佳辉在网上散布自己有树要卖的信息,并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2017年1月2日,王某、张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佳辉,被告人李佳辉带王某来到位于昌黎县朱各庄镇小樊各庄村的滦河大桥处,编造位于此处的一片树林的林主委托李佳辉帮助他卖树的谎言,骗取王某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月3日,王某、张某带人到树林边伐树,被告人李佳辉又编造了去找人办理采伐证的理由,骗取王某人民币一千元,后被告人李佳辉将手机卡扔掉,失去联系。2017年1月18日,昌黎县公安局朱各庄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李佳辉家中对其进行传唤。案发后,被告人李佳辉已将诈骗所得全部款项退还给被害人王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佳辉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陶某、邸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昌黎县公安局朱各庄派出所、朱各庄镇小樊各庄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昌黎县公安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李佳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佳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李佳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佳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