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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海豹申请执行 谢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豹,谢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6号申请执行人苏海豹,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被执行人谢海龙,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鸿福世纪城。本院在执行苏海豹申请执行谢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700.00元。案件受理费33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