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成贵与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658号刘成贵,男,汉族,1936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组,联系电话1523169****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村民委员会,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村民委员会,联系电话1346334****法定代表人:刘凤余刘成贵申请平泉县平泉镇房身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