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波与张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张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69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张泽忠,男,生于1969年2月2日,汉族,丹江口市汉江集团电化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张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泽忠已于2017年5月23日将本案履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