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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朴喜东与潘璐、吕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喜东,潘璐,吕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朴喜东,女,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潘璐,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吕建,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喜东与被执行人潘璐、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3元、执行费103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法院对账户予以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奥迪牌车辆的车籍档案,现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