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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河县兆龙机电化工经销处与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河县兆龙机电化工经销处,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刘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196号原告:新河县兆龙机电化工经销处,住所地新河县新华路,经营者张国强,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新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665260878F。法定代表人:张宏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新华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0453-X。负责人:贾步芳,该厂厂长。第三人:刘春梅,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会计。原告新河县兆龙机电化工经销处与被告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河北新钻钻机有限公司启闭机厂、第三人刘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新河县兆龙机电化工经销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河县兆龙机电化工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河县兆龙机电化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新河县兆龙机电化工经销处负担。审 判 长  贾海峰审 判 员  安双立人民陪审员  郭月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