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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7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汇利金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浩、郑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汇利金投资有限公司,徐浩,郑绍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160号原告:珠海市汇利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程。被告:徐浩,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郑绍良,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上述原告珠海市汇利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浩、郑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珠海市汇利金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汇利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淼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袁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