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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树利与孙海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利,孙海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246号原告孙树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军原告孙树利与被告孙海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树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树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运费104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个体货物运输行业,被告因买卖砂石需要,由原告出车为被告运输砂粒,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运费合计人民币10460.00元,并于2016年2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借故推脱,至今未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海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孙树利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孙海军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孙树利出具的金额为10000.00元的欠条(原件)一张;2、原告孙树利与被告孙海军于2017年4月5日的电话录音书面记录一份及录音光盘一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树利从事个体货物运输行业,被告孙海军因买卖砂石需要,由原告出车为被告孙海军运输砂粒,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运费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并于2016年2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孙海军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孙海军因拖欠原告运费而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000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给付原告拖欠的运费1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树利提交的其与被告孙海军的电话录音属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资料,应当对其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原告孙树利虽提交了其与被告孙海军的电话录音,但被告孙海军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相关答辩、质证意见,且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无法排除合理疑点,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46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运费的给付期限,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2月5日起至此款还清之日止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孙海军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给付的利息。被告孙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树利运费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树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孙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东旭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四、告知事项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7份,并交纳上诉费50.00元,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数额全面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