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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炳与余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余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797号原告:杨炳,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杰,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亭,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杨炳与被告余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炳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炳负担。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