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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郭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1604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无业,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汉族,徐州市XX材料厂退休职工,住徐州市。被告:张某3,男,汉族,个体,住徐州市。被告:张某4,男,汉族,无业,住徐州市。被告:张某5,女,汉族,无业,住徐州市。被告:郭某,女,汉族,无业,住徐州市。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郭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对本案被告郭某、2016年12月14日对本案原告张某1进行询问。在审理期间,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信称XX路183##拆迁房存在一房二拆的情况,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并联合徐州市公安局朱庄派出所进行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查,现未初查终结。本案诉争房屋本市XX区XX嘉园12-5-102室房屋系徐州市XX路183##拆迁所得,因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该房屋是否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遗产性质尚未定性,在本次诉讼中尚无法进行处理。原告可待相关部门对本案诉争房产性质是否合法进行明确认定后,如确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遗产性质,原告可再行提起继承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起诉。诉讼费4660元退还原告(已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 盈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刘晓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