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鸣良与胡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鸣良,胡芳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850号原告:杜鸣良,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胡芳文,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地区。原告杜鸣良诉被告胡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鸣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