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陈文昌与傅光权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昌,傅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昌,男,1972年3月4日生,住贵州省册亨县。被执行人傅光权,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陈文昌与被执行人傅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傅光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文昌租金24000元。因被执行人傅光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傅光权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学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