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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民诉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民,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民初1058号原告:李发民,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渭南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秋惠,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系原告李发民之妻。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发民诉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秋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发民、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发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发民借款1.948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0日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利息485元,未给付现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85元的借款凭证;2016年1月28日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因投资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9万元,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1.9万元的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无奈诉至法院。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李发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发民借款1.9485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艺和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