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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信子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信子凡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19号罪犯信子凡,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3)卫滨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信子凡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民事赔偿689827.92元。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宣判后,2014年10月30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信子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信子凡于2013年4月26日20时,醉酒后驾驶悬挂假牌照、无行驶证的轿车,行至新乡市黄河大道梁任旺村和十五里堡村附近时,与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被告人信子凡又驾车撞上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继续逃逸直至被公安民警抓获。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受伤。金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信子凡有自首情节。罪犯信子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信子凡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邢全良、陈国喜及管教干警吕波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信子凡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信子凡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