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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峡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住西峡县城区。本院在执行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3日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二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洪豪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继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