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祥林、李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李祥林,李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22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李祥林。被告:李靖。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林、李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已从被告李祥林处收回全部代偿款本金及本案诉讼费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银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