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514号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7号锦江大厦4楼物业管理办。法定代表人:宋华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北京恒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霞,北京恒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