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9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贵洲与董世禧、周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贵洲,董世禧,周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247号原告:钟贵洲,男,汉族,1958年5月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肖长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宁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世禧,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周华静,女,汉族,1977年8月29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余作春,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贵洲诉被告董世禧、周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华静以被告董世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本案需以公安的审理结果为依结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董世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的审理需等待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