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富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冉家沟村(未编门牌号)法定代表人:赵雪亮,经理。被执行人:王富强,男,生于1988年3月4日,住陕西省千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富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富强于2017年5月23日将执行标的15063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