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德胜申请绥化市凯丰农业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胜,绥化市凯丰农业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胜,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凯丰农业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德财,职务经理。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德胜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凯丰农业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