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文宇红与易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宇红,易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文宇红,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易黎,男,生于1977年1月12日,汉族,系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文宇红与被执行人易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81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易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易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易黎在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公司工资及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易黎在汉江集团丹江口电化公司工资及奖金至标的款227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