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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英利与被执行人张佳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利,张佳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马英利,男。被执行人:张佳乐,男。申请执行人马英利与被执行人张佳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佳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英利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2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佳乐名下有可供执行之财产。2017年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佳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4529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3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文静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二庭711合议庭成员:杨兴龙张胜利徐炜汇报人:徐记录:贺文静徐:申请执行人:马英利,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滕庄镇北伍旗村376号,身份证号码372424197102123512。被执行人:张佳乐,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东吴村三组,身份证号610524198709262816。申请执行人马英利与被执行人张佳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佳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英利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2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佳乐名下有可供执行之财产。2017年1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佳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4529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2016)陕0104执3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大家意见?杨:同意。张:同意。决议:本院(2016)陕0104执3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