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才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1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195号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东门转盘祥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63505。法定代表人:吕宗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惠,女,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池祥梅,女,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郑某1,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郑某2(系郑某1父亲),汉族,1952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