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迎宾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韩元波,惠春花,张迎宾,巫云玲,刘东辉,苏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元波,男,1967年2月2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惠春花,女,1964年2月6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迎宾,男,1986年8月2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巫云玲,女,1989年6月2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东辉,男,1986年4月1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苏红梅,女,1985年5月1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元波、惠春花、张迎宾、巫云玲、刘东辉、苏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韩元波、惠春花、张迎宾、巫云玲、刘东辉、苏红梅在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元波、惠春花、张迎宾、巫云玲、刘东辉、苏红梅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鑫 来自